社会保险法之—员工失业后如何获得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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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长庆是一家国有企业的
人力资源经理,最近他正为一件事情犯难。原来,金融危机以后,王长庆所在企业的生产效益一直没有明显改善,大量员工长期处于停工状态,企业濒临破产。然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王长庆发现企业内部还有将近二十多名休长病假的老员工。由于长年休病假,这些老员工家庭经济条件普遍不好,原先一直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还给予了部分特殊补贴。但是由于企业效益下滑,这些老员工的特殊待遇最终也被取消了。目前,这些老员工仅靠企业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大量的医药费。
可是,王长庆心里明白,如果企业一旦破产,就意味着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也就相应终止了,员工将面临失业,企业将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对于这近二十多名休长病假的老员工而言,他们如果失业,就丧失了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今后看病就医将更加困难。为此,王长庆还特地向企业提交专项报告,要求企业在财产清算时能够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这些老员工,可是企业已无力作出这种承诺。面对企业的现状和老员工期盼的眼神,王长庆向我们打来了热线咨询电话,询问处理问题的办法。
分析:
对于任何一名劳动者而言,失去工作岗位就意味着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失去了用人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这里的福利待遇既包括企业自定的特殊福利,也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社会保险待遇。那么,如本案中出现的这种企业破产造成的失业困难职工,一旦失业后生病的,怎么才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呢?刚刚实施不久的《
社会保险法》,也将立法的着眼点放到了广大职工关心的问题上来。
《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如果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并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基金将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本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是,失业人员到底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呢?《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同时职工不是出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在失业后向相关机构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就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那么失业人员又能享受多长时间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呢?《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因此,对于王长庆所在企业的老员工而言,他们在失业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与他们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一致的。
到底应当怎么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也就是说,根据员工与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的长短,员工失业后可以享受12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员工相应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与此期限应当是一致的。
对于王长庆所在企业的老员工而言,如果企业一旦破产,就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离职经济补偿,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失业人员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失业人员即可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及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这样不但可以满足失业职工的医疗之需,也可以消解他们的家庭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