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如何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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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到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时,因双方互不了解,可能要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进行“磨合”,既然是试用期,那么可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呢?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就是说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另外,劳动者还应注意,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此试用期中的劳动者同样享受普通劳动者的权利,比如:
(一)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上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使在试用期应当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事故,同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和休息日,如公休日、节日以及婚丧假期。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若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伤残1至10级的,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不能工作或不能胜任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试用期内发现女工怀孕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三是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后,则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