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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股权激励给到合适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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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指股权的授予对象,也就是股权的持有人。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选择通常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那么,董事会选择激励对象的方法与依据是什么呢?显然,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方法和政策。一般来说,传统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以企业的经营管理层为主,但是由于其所产生的良好的激励效果,这一激励方式的应用对象也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向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扩展,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目前,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有继续扩大的趋势,除了以上所说的高管人员和核心人员是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受益者,就连很多普通员工也被逐步纳入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范围。
知识点拨
在美国,不同的公司其确定的激励对象也不同。美国3%的企业只对核心层(包括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副总裁、财务总监)实行管理层激励方案;22%的企业只对顶尖的管理层实施管理层激励方案;42%的企业对公司的中上管理层实施管理层激励方案;只有很少的3%的企业对所有的雇员实施管理层激励方案。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授予对象的范围应视情况而定,股权应授予那些对公司资源有主要支配权或对公司业绩有主要影响力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必要时还应包括董事会成员。
通常情况下,股权的授予范围是不限定的,即强调激励的重点对象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其他业务骨干的同时,也不能将授予人员的范围固定,这样公司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决定谁有资格获得股权。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行)》明确规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对未在公司任职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是否参与股权激励,国外的做法不尽一致,但多数倾向于参与股权激励,国内专家大多也主张按照国际惯例参与股权激励为好。但考虑到目前股权激励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象范围不宜过宽,因此建议暂不纳入激励范围。此外,企业监事也不宜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理由是《公司法》第118条规定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组成,以及第54、55条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规定,其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检察权、监督权、告诫权、提案权、起诉权。如果监事也参加股权激励,会影响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重要提示
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可限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经营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虽然范围较广,但人数不宜过多,否则会削弱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激励制度,不是企业的福利制度,因此要避免把股权激励计划变成人人有份的福利计划
由此可见,我国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界定范围很广。可以这么说,只要是公司员工,只要公司认为有必要,就可以被认定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当然,下列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1)独立董事;
  (2)监事(备忘录1号最新规定);
  (3)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6)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重要提示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可分成三个层面:核心层、骨干层、操作层。核心层是中流砥柱,与企业共命运;骨干层是红花,是机会主义者,他们是股权激励的重点;操作层是绿叶,对于他们来说工作就是一份工作。

◎ 案例
以下是中山某大型电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56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如在公司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权。
此外,如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除非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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