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管理:如何变更与转让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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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合同的变更
1)采购合同变更的概念
采购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合同变更主要有以下特征: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合同内容,而合同的主体则保持不变;合同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的变更,主要是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而变更之外的合同内容继续有效。
2)采购合同变更的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及民法和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以下要件或条件:
(1)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当事人间原已存在的、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2)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买卖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买卖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包括如下类型: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违约金的变更;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的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当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重要法律事实。实际上,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所以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遵循关于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规则,并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要发生法律效力,也须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在生效要件方面,合同的变更除须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外,尚应遵守《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否则合同变更不生效力。因法定情况的出现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合同变更,可称之为合同的司法变更。这种变更涉及司法权力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因而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此请求时,法院方可为之。
3)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一经变更,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的部分,但原合间未变更部分仍继续有效。因此,在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进行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失去其法律根据。
(3)合同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5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合同的司法变更之中。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从所转让的内容看,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3种情形。从发生的原因看,合同的转让也可分为3种情况: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转让,即所谓的法律上的转让,例如依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包括合同权利义务在内的遗产概括地移转于继承人。
(2)基于法院裁决发生的所谓裁判上的转让。
(3)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转让,例如遗嘱人以遗嘱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其中,通过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权利,称债权让与;通过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义务,则为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