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期权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一、股票期权制度应当在实践中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期权形式的确定问题。应根据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对期权形式、比例、价格、年限进行设计。股票期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如下几种:现金奖励转为股权;技术入股或个人无形资产折股;调整股本结构,划出部分激励经营者;增资扩股。公司采用哪几种方式予以期权,以及经营者认购价、行权时间、条件都应合理考虑。
(二)激励对象应当明晰化、示范化。国家规定了期权的激励对象是企业的经营者。由于我国传统体制造成经营者概念模糊,这就存在一个如何看待像工会主席、党委书记等人的问题。目前较多的做法是按比例挂钩,如党委书记是经理期权数额的90%.但又存在另一个问题,即传统体制下经理、党委书记为同一级别待遇,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理人员作用日益突出,其智力投入与所冒风险日益增大,因此收入上应体现出差距;而现实中由于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束缚,他们之间的收入无法拉开距离,股票期权作用打了折扣。同时股票期权的结果可能使少数经理人获得巨大财富,因此如何协调经理人员与其他中高级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的利益关系十分重要。毕竟企业本质上是多契约合成体,只有各方遵守,企业才能有效运作,因此,激励方式应多样化。股票期权可以向下推广,成为骨干或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在西方已很盛行,如太平洋联合资源公司获得认股权的员工已达96%,微软为80%.员工持股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西方企业遵从“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而实行的员工合作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团结了核心成员,保证了公司人才的稳定、不流失,而且激发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企业整体竞争力提高。而我国实行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对于管理层激励方面关心较多,而忽略了技术人员和员工,直接导致了技术人员创新动力不足,企业技术进步慢。企业的管理与技术都是构成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问题,两者不能顾此失彼。辽宁省在国企改革中将激励股分为管理股、技术股,以激励不同人才,值得效仿。
(三)激励力度问题。股票期权的模式及多少应反映企业规模、效益高低、行业特点等。不同行业经营者期权人收入差距可能会很大,像联想这类高科技企业实行期权获得几千万元收入不成问题,而像钢铁、纺织等传统产业企业期权收入也许只有3、4万元。国企改革实行这一制度不可互相攀比或者造成平均化现象。
二、对企业本身的要求
(一)企业内部制度的完善。期权制是现代先进的管理制度,其本身要求的环境是现代股份制企业。国企内部监控体系完善,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分权制衡是实行期权的硬环境。实行期权应避免“内部人控制”而导致期权数额、时间、价格等的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个人化,还必须防止股票期权成为腐败的又一滋生点。
(二)领导层的稳定性与经理市场的形成。哈佛管理学经典揭示,能够成长的公司具有两个共同点:经营人员的长远战略眼光及领导层的长期稳定性,他们在决策时倾向于企业长远的发展。而我国经理市场未形成,经营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调查表明国企领导作为国家干部,平均任期仅为3年,同时效益好的企业领导位置更不稳,易于升迁,造成国企领导层变化频繁,无法实行股票期权。再加上能上不能下的干部制度,可能造成国企经营人员不会损失什么,反而得到更多的局面。并且我国国企经营人员独立性差,政府过多行政干预也相应削弱了股票期权的作用。由此,实行期权制对应的是一个竞争的经理市场,不受制于政府的稳定的职业经理管理层,经营者经营时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
(三)经营者观念的转变及企业与职工承受力。实行期权制对经营者来说是一种挑战,可能收益巨大也可能一切心血白费。传统体制下造成了经营者对以往缺乏挑战性的环境的依赖心理,以至于面对期权信心不足,这在试行年薪制时亦出现过。因此经营者应转变经营观与收益观。同时还要考虑到企业、职工的承受力,对职工开展教育,防止员工由于传统观念而造成不满或抵触心理,让他们对经营人员获得的收益能理解。
三、实行股票期权的外部条件
(一)完善的资本市场。实行期权必要条件之一是股价应与公司业绩相对称。公司业绩良好,股价相应上升,反之则降,这就需要一个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然而这正是我国当前不具备的。长期以来我国股市都是为国企改革服务的,几乎成为国企融资的场所,民营企业上市受限制。许多国企以次充好上市且存在大量非法操作,损害了股民利益。我国股市处于初级阶段,投机因素多,股价在反映公司业绩方面信号是十分脆弱的,庄家经常联手抬价或压价,造成个股价格的巨大波动。亿安科技从6元多猛涨到100多元,成为两支百元股中的一支就是例证。在此种情况下可能造成经理人员经营好股价却降,而一些经营不好的股价反升,直接造成经理人员预期不稳,负担加重,导致激励失效,因此规范资本市场是十分必要的。现行办法是对经理人员实行期权时采用各种考核办法,降低股价中的水分,按真实业绩折成合理股价,如配以净资产值、利润增长率等。
(二)法律环境问题。实行股票期权要有法律制度作为保护,如《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税收、工商、证券监督部门的配合。美国的国内税务法对期权类型、赠与条件、结束条件、执行方法、行权时机有极其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法规,只有各地方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杭州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的“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权激励的若干意见”等,各地差异易造成制度上的混乱。随着我国股票期权的实行,相应的统一的政策、法律也应尽快出台,以规范期权行为,防止经营人员投机。我国企业与西方企业有一项明显的差别:西方企业有预留股份作为期权而我国没有。因此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应有所创新,如与国有股减持问题相联系或实行账面的股票期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