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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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其中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费用主要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企业加强成本费用支出的筹划管理和控制,不仅可降低成本费用、减少资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合理合法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取得节税利益。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针对将要发生的业务,通过比较业务的不同执行方式和过程,选择最优的方案,使企业因该项业务引起的纳税支出最低。纳税筹划不同于避税,更不是偷税,而是在多种合法方式中选择了纳税最少的一种方案,企业选择的是不同的业务过程,不同的业务过程才产生了不同的纳税负担,企业对不同业务及过程的选择,是其法定的权力。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按企业资产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存货筹划、折旧筹划、费用筹划三个方面。
企业存货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税法允许纳税人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在下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应根据所处的经济环境及自身情况,提前预计各种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企业降低纳税负担的计价方法。一般情况下,材料价格的长期趋势是上升的,后进先出法可以使计入当期销售成本的存货成本相对较高,企业当期利润低,可减少所得税支出。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免期,如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选择先进先出法,一是以较低的材料价格计算产品成本,二是以较低的产品成本计算所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从而尽可能地增大免税期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所得税减免额。免税期过后可根据情况,申请改用其他方法。年应税所得较低的企业,税法规定低于10万元税率为27%,低于3万元税率为18%;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5万元以下实行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企业规模较小,预计利润额不大,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这主要是因为加权平均法可以使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成本较为均衡,也使计入销售成本的产品成本较为均衡,这样材料和产品成本的高低变化,就不会造成利润额大幅度变化。较为平稳的利润额,可以让企业负担较低的纳税支出。企业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研究,收集准确的信息,对以后年度的物价趋势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才能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折旧是指将固定资产成本以一定的方法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产量法、工作小时法、加速折旧法(指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一个年限范围,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一个年限,但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从当期少纳税考虑,一般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部分企业的特定资产,如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同样价值的设备,折旧年限越短(不低于税法规定年限),折旧抵税额的折现价值越大。处于免税期的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折旧,并采用较长的折旧年限,主要是为了在免税期间得到更大的免税利益。最优的折旧年限,应是使征税期折旧抵税额现值与免税期折旧抵税额现值之差最大的年限,最优折旧年限,一般为免税期间的5至6倍,如免税期两年,则资产按11年左右折旧对企业最有利,企业可以获得最大的抵税现金流量现值。企业应根据资产的税法最低年限及最优折旧年限的大小确定所采用的折旧年限,税法最低的年限低于最优年限,采用最优年限,反之,应采用税法允许的最低年限。如同存货的纳税筹划一样,利润额较低,适合按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的企业,为尽可能保持各年利润的均衡,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并采用较短的折旧年限。如果折旧直接计入产品(业务)成本,且各年度产量变化较大时,宜采用工作量法或产量法,目的是为保持产品(业务)成本的稳定。如一个体企业购入一台挖掘机,对外承揽工程业务,并以机器工作时间计取劳务收入,则该企业以工作时间计算机挖掘机的折旧最为有利。
企业的费用主要指三项期间费用,可直接减少利润总额,费用的业务发生方式和过程不同对纳税会有不同的影响。费用筹划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预先安排、选择最优的业务方式或过程,合理合法地降低纳税支出;二是充分计提各项费用及损失准备,做到费用的应列尽列;三是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额。
以上关于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介绍,并不全面,也未考虑税收筹划成本及筹划风险等制约因素,筹划成本是因进行纳税筹划而增加的相关成本及其他税种的纳税增加。纳税筹划应综合分析评价筹划利益、筹划成本